(八)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五章 評標專家抽取與使用
第二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、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?guī)熘须S機抽取。評標專家數(shù)量不足的或者采用跨省遠程異地評標的項目,評標專家應從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?guī)旎蛘咂渌〖壘C合評標專家?guī)熘须S機抽取。法律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第二十六條 技術復雜、專業(yè)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,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,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,并向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報告。
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,經(jīng)相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確認后,招標人應當從其他依法組建的相關評標專家?guī)熘谐槿≡u標專家。
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設立評標專家抽取終端,為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提供服務。
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(guī)定及保密承諾。
第二十九條 評標專家抽取范圍由招標人根據(jù)項目規(guī)模、技術復雜程度和專業(yè)特點等確定。
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非法控制、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專家的具體評標活動。
第三十條 省發(fā)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應當結合評標專家履職考核結果、參加評標頻次等開展履職風險評估,并根據(jù)評估情況設置抽取間隔期、調(diào)整抽取頻次,防范評標專家履職風險。
第三十一條 預定評標時間開始后,出現(xiàn)評標專家缺席、回避等情形,應按規(guī)定程序和要求補抽評標專家。無法補足的,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;或者經(jīng)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同意后,招標人可以依法直接確定評標專家。
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嚴格保密。評標結束后,依法需要公布的,應對個人關鍵信息進行隱藏后,隨同中標、成交結果一并公告。自行選定評標專家的,須在公告中一并說明。
第三十三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請退出省綜合評標專家?guī)欤?/span>
(一)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;
(二)因工作變動,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;
(三)本人自愿退出省綜合評標專家?guī)斓模?/span>
(四)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章 法律責任
第三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責令改正,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;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,及時移送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、司法機關處理。
(一)提供虛假材料入庫的;
(二)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;
(三)擅離職守或者擾亂評標現(xiàn)場秩序的;
(四)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,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;
(五)與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、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或者相互串通的;
(六)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,或者接受任何單位、個人提出的傾向、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的;
(七)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、說明,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、說明的;
(八)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標施加不當影響的;
(九)違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;
(十)索取或者收受評標勞務報酬以外財物的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