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意的超額保險通常出現在不定值保險當中,即保險合同中只寫明了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,沒有寫明保險價值,在發(fā)生保險事故后,依據發(fā)生時的保險價值對比保險金額予以賠償。
惡意的超額保險
即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欺詐企圖,導致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。對此,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,或者對于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險金額不予退還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我國的法律規(guī)定中,對于超額保險的后果規(guī)定,并未區(qū)分善意或惡意,一律規(guī)定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無效。但在國外許多國家,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,均有相關規(guī)定: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的減少。從這一點來看,我國法律對于超額保險的規(guī)定還是存在部分局限性的。
綜上,正確認識足額保險、不足額保險以及超額保險,不僅能減少眾多保險業(yè)務上的問題糾紛,還能夠增加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風險意識。之于投保人,對不足額保險應謹慎選擇,做好風險評估,最大限度減少保險事故風險損失;之于保險人,增強風險警惕意識,防范惡意保險賠償,避免陷入賠償糾紛。
足額保險、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,實際上是一種關于風險意識的思考。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,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,投保時盡量保全保足,不要因一時微利,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。建議選擇足額保險,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,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