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、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等情形,將被視為串通投標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出現(xiàn)如下六種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之一的,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:
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:
(一)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;
(二)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;
(三)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;
(四)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(guī)律性差異;
(五)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;
(六)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。
投標人應注意避免出現(xiàn)上述情形,防止被認定為串通投標。
需要注意的是,該條第六項規(guī)定的同一單位的“賬戶”,不僅指基本存款賬戶,還包括一般存款賬戶、臨時存款賬戶等。
7、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將受到相關處罰
鑒于串通投標對招投標市場秩序危害較大,往往同時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。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一條明確了六種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,并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。
第四十一條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:
(一)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;
(二)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、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;
(三)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;
(四)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、修改投標文件;
(五)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;
(六)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。
串通投標的,應承擔以下責任:
(1)中標無效;
(2)投標人未中標的,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(guī)定的比例計算。
(3)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有關行政監(jiān)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:
(4)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(zhí)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(5)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8、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(yè)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
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二條明確了以他人名義投標、以及五種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,并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。
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、資質證書投標的,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(guī)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。
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(guī)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: